王光輝案 高院改判那魯灣敗訴:(聯合報)

2000-01-27(記者李國彥/台北報導)

那魯灣公司與中華職棒兄弟象隊球團因球員王光輝的民事官司,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更一審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高院撤銷前審判決,認為那魯灣以高薪與王光輝簽約,「屬於惡性挖角行為」,改判那魯灣敗訴。像領隊洪瑞河獲悉後表示,雖是遲來的正義,卻是正確的判決;那魯灣傾向不再提上訴,總經理陳進堂說:「無論如何,王光輝不來那魯灣,是他個人的損失。」法院判決書指出,那魯灣明知王光輝與象隊間有約,仍以較像隊高出許多的薪水與王光輝簽約,契約違反公平交易法精神形成不公平競爭,破壞公序良俗,所以認定這分契約無效,改判決那魯灣敗訴,那魯灣並不得請求履行與王光輝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間簽訂的職棒契約,也不能依約請求三百九十萬元違約金。洪瑞河獲悉後說:「總算有明理的法官,這項改判是公平的。」陳進堂則表示都快忘了這件訴訟,如今事過境遷,那魯灣有可能「不再追究此事」;陳進堂還說,不論如何,當初王光輝若到那魯灣,將可享受連續五年的卅六萬元保障月薪,王光輝選擇留在象隊,薪水一減再減,今年只剩下廿四萬五千元,得失之間,王光輝自己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