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 判決大逆轉「不定存續期間」不算終身條款:康明杉跳槽官司 三商虎反敗為勝(聯合報)

1999-06-02(林河名/台北)

我國職棒進入兩聯盟後引發的球員跳槽風波,昨天出現戲劇性的「大逆轉」。中華職棒聯盟三商虎隊控告球員康明杉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天改判三商虎隊勝訴,合議庭除確認雙方契約關係存在,並判命康明杉不得參加三商虎隊以外之人或團體所舉辦的球賽。雖然本案仍可上訴,但因康明杉早已跳槽台灣大聯盟,這個官司的最後結果備受矚目。原本在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還有兄弟象隊控告陳義信等人,以及味全龍隊控告黃平洋等人;但兄弟象隊早已撤回訴訟,味全龍隊則在二審敗訴之後放棄上訴,目前僅剩三商虎隊與康明杉的官司。由三商虎隊跳槽台灣大聯盟的康明杉,雖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三商虎隊終止契約,但三商虎隊認為該通知不生終止效力。三商虎隊主張,該隊與康明杉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定的「職業棒球選手契約」,約定雙方非有特定事由,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因此,雙方契約是否已經終止,便成全案關鍵。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判決三商虎隊敗訴。當時承審法官認為,三商虎隊與康明杉所訂僱傭契約以「永續期間」為期,不得任意終止,顯然不當限制球員的自由,該約定應屬無效。這項判決引發「終身條款無效」的爭議,在職業棒壇造成震撼。高院更一審昨天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三商虎隊「反敗為勝」。合議庭表示,兩造簽訂的「職業棒球選手契約」,第三條雖約定該契約「不定存續期間」,但依三商虎隊的解釋,所謂「不定存續期間」是指「相對性永久契約」、「永續期間」、「適任棒球選手期間」,並以棒球選手屆齡四十歲退休為標準,並非「終身條款」。更一審認為,雙方所訂契約並非無效,康明杉即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因此雙方契約關係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