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平洋等四等球員跳槽 龍敗訴確定:職棒風波 高院日前以「勞動自由」 及「公正平衡」等原則判決 味全因財務考量放棄上訴(聯合報)

1998-09-18(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我國職棒進入兩個聯盟引發的明星球員跳槽風波,出現首宗確定判決。味全龍隊控告已跳槽台灣大聯盟的黃平洋等四名球員,請求履行契約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味全龍隊敗訴.,由於味全龍隊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全案已經定讞。據瞭解,味全龍隊因受公司改組影響,基於財務考量(上訴須繳裁判費百餘萬元),決定放棄上訴,使本案成為兩聯盟跳槽糾紛第一件確定的案例。另件三商虎隊控告康明杉案,三商虎雖於二審敗訴,但上訴最高法院,仍在審理中。高院在判決中確定味全龍隊(亦即中華職棒聯盟各隊)與球員間的契約,屬於「不定期限、有高級勞務性質的僱傭契約」,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八規定,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約,而黃平洋等人於民國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存證信通知味全龍隊終止契約已生效力,雙方已無僱傭關係存在。判決並對這項職棒選手契約提出「批評」,認為該契約固然是參照國外的棒球選手契約而制定,且經核對契約內容,也有部分與日本職棒契約相符,但有關日本職棒契約對球員的保障,諸如球員因公受傷或生病而需醫師治療時,須由球團負擔醫療費,另球員因公殘廢、死亡時,亦由球團支付相當金額的補償費,味全龍的職棒選手契約卻付之闕如。高院認為,味全龍與黃平洋等人簽訂的契約,對球員保障的重要內容均置之不談,其僅支付球員簽約金,即主張該契約是「適任棒球選手期間」或「永續忠誠期間」或「職業生涯終身契約」的無名契約,不足採信。味全龍隊是在黃平洋、郭建霖、孫昭立、李安熙等四名主力球員跳槽台灣大聯盟之後,認為黃平洋等人片面終止契約無效,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原來契約。味全龍隊表示,球員與公司簽訂契約時,曾比照職棒先進國家之例,受領一筆簽約金,且球員是球團最重要的資產,球員並無任意離隊的自由;而且,職棒選手契約是以選手具備體能及技能為要件,無論定期或不定期,均以選手的職業生涯為期,並符合「客觀可預見性」的標準,並不違反國際習慣與公共秩序。但高院仍以「勞動自由」及「公正平衡」等原則,駁回味全龍的上訴。